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9〕120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6月27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7月5日
内江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国科金发财〔2018〕8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省级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科资〔2019〕3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2019〕)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下称纵向项目),是指教职员工以内江师范学院为依托(责任)单位所取得的由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单位(机构)统一组织,通过申报、评审、立项等常规渠道下达的受公共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或课题。
纵向项目按其来源渠道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一)国家级。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以及由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科研主管部委及其指定单位(机构)下达的国家项目等。
(二)部级。包括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其他课题,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以及国家其他部委及其指定单位(机构)下达的项目等。
(三)省级。包括由省级政府科技厅、社科联等科研主管部门及其指定单位(机构)下达的项目,以及省级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等。
(四)厅级。包括由省级政府其他部门及其指定单位(机构)下达的项目,以及省博士后基金项目等。
(五)市级。包括由市级政府(指设区的市、州、地区等。下同)科技局、社科联等科研主管部门及其指定单位(机构)下达的项目,以及市级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等。
(六)由市级政府其他部门及其指定单位(机构)下达的项目、县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单位(机构)下达的项目等,均视同校级项目,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可视同纵向项目。
(一)学校为合作研究单位、本人为项目组成员(含主持)的市(厅)级以上项目,且有经费转拨到学校账户。原则上降一等认定。
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按原等级予以认定。
1.项目依托(责任)单位为企业且本人为主持人的省(部)级以上项目。
2.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本人在项目合同(任务)书或申报书中被明确为子课题负责人,且转拨到学校账户经费达5万元以上。
(二)由国外政府组织资助的科研项目。可根据资助主体具体情况,对照我国行政体系确定相应等级。
(三)由市(厅)级以上平台或基地通过常规渠道下达的开放课题等。按平台或基地级别降一等予以认定。
学校教职员工取得的纵向项目须报学校核准、立项,并按项目负责人专业类别划归相应二级学院(含图书档案馆、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等。下同)管理。否则,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不认定为相应的科研业绩。
纵向项目管理以出成果、培养人才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激励导向、依法规范、合理公正、安全高效”原则,坚持“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学校是纵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统筹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二)二级学院是纵向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负有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有义务指导和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选题、申报、组织实施、过程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报奖及市场转化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是纵向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依规、据实编报项目材料、组织实施和使用经费,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约定任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
(四)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承担相应管理职责,为项目实施提供资源保障、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1.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地方、学校及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
2.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纵向项目的信息发布、评审推荐、项目立项、过程监管及协助结题验收等,指导二级学院提高项目管理与服务质量,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预算和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与审计工作。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纵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督促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与审计工作。
4.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项目负责人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督促项目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及开放共享等。
5.宣传、保卫、人事、国际交流与合作、校地合作、后勤等部门,负责对涉外项目资助方或联合申报项目合作方的背景资料、政策环境、学术基础、科研条件、履约能力、项目研究计划、研究数据、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的意识形态安全管理风险、合作方式、合同文本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等进行综合审查。
项目来源单位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否则,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信息发布。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将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等通过各种渠道在全校范围内发布,二级学院应及时将信息传达到本单位每一位教职员工。
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承担所申请项目的政治素质、科研诚信、学术道德、专业背景、研究能力、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以及身体条件等。
(一)项目申请人应按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等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境外(或国外)项目须同时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简体中文、繁体中文(或外文)申报书。
多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项目,项目申请人应与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纵向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成果的归属及分享办法等,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二)二级学院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1.审查项目申请人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等。
2.组织有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审查申报书,重点审查研究内容的合理性、实施方案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确定建议上报项目。技术应用类项目,应邀请企业专家参与。联合申报项目或涉外项目,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合作单位或资助方进行综合审查。
3.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将建议上报项目的全部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项目评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需求,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建议上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一)审核申报书的规范性、完整性、与申报通知或指南的锲合度、选题学术性及科学性等,并协同学校财务、资产等部门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合法、合规、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对于限额申报项目,应邀请3名以上相关领域内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确定推荐上报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委会审定,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
(二)经学校批准后,逐级上报。
项目立项。项目被来源单位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复的经费资助额度调整经费预算,编制项目合同(任务)书,经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审核,报项目来源单位核准。
(一)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凭银行到款通知等向科研管理部门申请校内立项。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下达立项文件,文件应注明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到账经费数额、项目组成员等信息。
若项目来源单位明确要求应予经费配套的,则对认定为科研业绩的经费予以配套。
(二)项目负责人凭校内立项文件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费立项及指标上账手续。
纵向项目一经立项,科研管理部门应指导二级学院做好项目管理与服务工作,二级学院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科研人员应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立即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过程管理。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依托(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成果出版发表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
(二)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计划、研究思路、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变更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等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项目来源单位备案。
(三)因研究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退休的,应坚持完成后续研究任务以确保项目顺利结题。若因身体健康等因素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变更项目负责人”程序报批。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死亡的,由学校代为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手续。
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因辞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须在离校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顺利结题,或按“变更项目负责人”程序确定了新的项目负责人,方予办理有关手续。
(五)国家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地区项目,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自由探索类应用基础项目,以及经费支持100万以下的项目等,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仅在必要时进行抽查。项目来源单位明确规定须开展过程检查的,应集中安排在年底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项目来源单位备案。
(六)对执行期满未完成的项目,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实行定期清理。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需提交延期申请。个别研究难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
(七)学校为合作研究单位的纵向项目,上述有关事项应先报项目依托(责任)单位审批。
项目验收。项目执行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编撰验收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复核,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
到账经费6万元以上的纵向项目应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不过关的,暂缓验收,并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将完整的项目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教职员工所取得的纵向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实行有别于行政经费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或挪用。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经费支出范围。纵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的直接费用一般包含以下科目。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依托学校申报的项目可不予预算。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境)外、外国专家来华及境外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含本科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可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列支购买学术助理和财会等专业服务的费用。
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可参照内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表1 专家咨询费最高标准(税后)
方式及费用
专家类别
|
会议(含现场访谈或勘察)
|
通讯方式
(元/次)
|
半天
(元/人)
|
不超过两天
(元/人×天)
|
第三天以后
(元/人×天)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100
|
3600
|
1800
|
1800
|
高级职称人员
|
1400
|
2400
|
1200
|
1200
|
其他人员
|
900
|
1500
|
700
|
700
|
9.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依托学校申报的项目可不予预算。
人文社科类项目的直接费用除包含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及其他支出外,还包含以下科目。
1.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印刷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具体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法律及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收入预算应按照从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总额填列。包括到账经费和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给予配套的经费等。
(二)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求按经费支出范围编列。
1.定额补助式项目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成本补偿式项目(含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只需提供必要的测算过程说明。
2.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统筹使用。三项预算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1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超过20%)的,不需提供测算依据;否则,须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但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3.数据采集费应具体列出用于劳务、资料、差旅等方面的支出明细。
4.外拨经费须在支出预算中单独列示,明确外拨任务、验收指标、外拨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权属分配等内容。
预算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资产等部门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报项目来源单位核准。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依托(责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人应根据各自承担任务分别编制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等部门审核后,由依托(责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预算调整。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若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除增列外拨经费须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外,直接费用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二)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等其他国家级项目,除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须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外,设备费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以及直接费用中其他预算科目需要调剂等的,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三)省(部)级以下项目。除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须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外,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
表2 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分类
序号
|
包含科目
|
第1类
|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
第2类
|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
|
同一类预算总额度不变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四)学校为合作研究单位的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应先报项目依托(责任)单位审批。
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应采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须提供合法票据和结算清单等有效凭证,杜绝虚假票据。
(一)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等。
(二)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项目负责人应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外协合同,项目负责人须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全责。外拨经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合作研究单位及金额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除涉密项目外,须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2.外协单位不是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严禁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对有不良记录的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经费、约谈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违法乱纪的,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3.项目经费外拨部分不予认定为相应的科研业绩,不计提间接费用。
4.接受外拨经费的合作研究单位是外拨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依托(责任)单位应指导、督促合作研究单位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财务决算。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指导下,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依托(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人分别编报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后,由依托(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或项目目标已完成或提前完成而尚未支出的预算经费,以及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而无需继续支出的预算经费等。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结题前办理完所有费用的报销手续。项目一经结题,账面所余经费即全部归为结余经费。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由项目组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计划书》,按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编制结余经费预算,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退休的,可更换《内江师范学院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计划书》执行人,原则上须为项目组成员。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死亡或离校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结余经费预算,须对结余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真实性负责。
结余经费2年后仍有剩余的,收归学校统筹使用。项目来源单位规定须退回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产及成果管理
纵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及研究成果一律归学校所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项目组成员拥有成果署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等。
项目来源单位明确规定资产及研究成果归属权的,按规定执行。凡所有权不归属学校的资产,其相应支出经费不予认定为科研业绩,不计提间接费用。
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管理,逐步建立科研成果申报、转让、使用等信息登记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大力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成果服务社会、服务教学意识,鼓励科研人员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 服务、监督与问责
激励和引导科研人员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加快培育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全校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与服务。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数据共享。全面推行从项目申报到绩效评价各个环节的全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式,通过“内江师范学院科研管理平台”实现网上办理业务,减少纸质材料报送,提高工作效率。
逐步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和过程监管,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增强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严格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涉密项目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持把科研诚信要求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实现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实行联合惩戒。
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对因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成果未达到考核目标,或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导致项目被终止(撤销)的,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3年内(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纵向项目。
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学校将取消已认定的科研业绩,追回按规定给予的配套经费,剩余经费和已计提的间接费用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并撤销相关人员由此而获得的荣誉或奖励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须退回经费的,按规定执行。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逐步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强化目标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
强化过程监督,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控告。违规问题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乱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仍在执行期内或执行周期已结束但尚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与校内其他办法或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9〕120号)、《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4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