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学校关于印发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生命科学学院   作者:编辑:李武   点击数:   日期:2019-06-16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级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学校科研整体水平,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繁荣发展,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设立的宗旨是: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创新;把握学术前沿,重在培育;加强团队建设,倡导合作;重视人才培养,以研促教。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教职员工开展发现性、综合性、应用性、教育教学及教改、教育综合改革等研究所承担的项目。发现性、综合性、应用性项目包括:精品工程项目、重大项目、科研创新团队项目、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专利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及专项项目。教育教学及教改、教育综合改革项目按归口文件执行。

1.精品工程项目仅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结题形式为100万字以上的一系列专著,重点支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结题验收获得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开展的后续相关研究。

2.重大项目主要支持面向学科前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开展多学科交叉和综合性研究,同时支持面向学校学科学位点建设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而开展的相关应用研究。

3.科研创新团队项目要求团队成员队伍结构合理,并具有一定的年龄和职称梯度。团队高级职称成员应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或近三年有实质性优势互补合作项目及成果。

4.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主要资助前期已经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申报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工作基础,如前期已经取得相应的成果、技术(工艺)或专利等。

5.专利项目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包括软件著作权。申报专利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6.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者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充分利用现有研究基地的条件,积极开展校际合作。

7.一般项目主要支持研究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8.青年项目主要支持年轻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育青年研究者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9.专项项目主要支持特定领域或特定单位的研究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推动我校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精品工程项目、重大项目、科研创新团队项目和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专利项目、重点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上为两年。精品工程项目资助额度为30万元/项;科研创新团队项目、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资助额度为10万元/项;专利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资助额度分别为0.6-3万元/项、1万元/项、0.8万元/项、0.6万元/项、0.6-1万元/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根据实际需求,经专家论证、评审答辩,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和归口部门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其职能如下:

1.制订校级科研项目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2.组织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结题;

3.管理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4.宣传、推广科研项目成果。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含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申报组织工作,其职能如下:

1.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申报材料的收集和汇总;

2.负责对本单位所申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申报内容的形式审查、初审和推荐;

3.负责对本单位所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要求申请人依据当年《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进行选题。选题要求如下:

1.基础性研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瞄准国内外学术动态和前沿发展

2.应用性研究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注重区域性、交叉性研究。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人必须是我校教职员工,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条件,能真正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2.申报人每人每年限报一项课题,且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一项其它校级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只能参与两项课题申报。

3.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申报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一般项目申报人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青年项目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专项项目申报人应具有与特定领域或特定单位所发布需求内容相关或相近的专业背景。

5.已承担市厅级及以上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校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6.已承担校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7.凡承担校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被撤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级项目申请书 》(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由申报人根据学科归属提交各二级学院集中报送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或归口部门。

第四章 项目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课题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研究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原则上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程序:

1.二级学院组织初评;

2.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或归口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复评。

3.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

4.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立项,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申报人、二级学院、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三方保存,共同督促项目组成员有效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部分。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分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两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

1.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2.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

各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内容参照《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条件支撑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核定:

1.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资助经费的20%核定。

2.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资助经费的30%核定。

3.软科学研究和软件开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资助经费的40%核定。

4.各类项目管理费均按项目间接费用的10%核定。学校不提取条件支撑费。

第十六条 提取管理费后,剩余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后发放。根据《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川人社发[2017]15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598号)等文件要求,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由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专项据实核增。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签订校级项目计划任务书时,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表,报账时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一经签订,其中的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按照“需求明确,理由充分,方案合理,权限合规”的原则,遵循先报批、后调整的程序,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下称“预算调整申请表”)申请调整。

1. 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等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在同一类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同一类预算额度内的调剂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并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对下述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核,经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批。

①须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②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

③原预算未列示外拨经费,需要增列的;或删除原列示的外拨经费;或调整外拨经费额度的;

④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

3.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两年内仍留原账户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不得用于间接费用支出。两年后仍未使用完的,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被终止或撤销的校级项目,其剩余经费全额收回。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变更研究题目和负责人。在不违背原申报研究内容的前提下,如确实需要对项目研究范围、研究重点等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下称“变更申请表”),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或审批。

1.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调整或改变,须由项目组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经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同意并报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变更。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2.有在研项目的教职员工如申请调离或辞职,必须将项目负责人更换为校内在职教职员工(需为项目组成员)并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或者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办理结题,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3.项目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或调整研究计划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中止或调整项目研究计划的申请报告,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要组织专家论证,严格审核把关,并报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批。

4.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研究项目,学校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项目申报。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题要求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符合结题条件,可申请结题。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而需延期结题的,负责人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延期结题项目的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在延续期间不得申报新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论文或专著类成果,需公开发表或出版,且注明“内江师范学院科研资助项目”字样,否则不视为结题成果。

第二十四条 结题要求中的成果认定参照《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归口部门审批和公示。结题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文件;

2.《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

3.项目总结报告;

4.《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资金决算表》;

5.依托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的需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著作一册;成果为专利的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除成果外,其余均需一式三份,并按上述顺序进行装订。

第二十六条 在研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以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或内容成功申请到高级别(含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经专家鉴定认可,则校级科研项目(不包括精品工程项目、重大项目和专利项目)视同完成研究任务,可申请结题(不须验收、评审,提交申请书和立项文件即可)。

第二十七条 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我校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将转入我校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由图书馆面向我校全体师生和社会开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研校级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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