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3-12-29   字体:【
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省财政设立省级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引导、吸引市县财政、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申请、专家评审、竞争立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督促和协调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方向、重点、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转化资金主要支持我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技术。

第八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生物育种;

(二)食品及农产品加工;

(三)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四)新型农药及肥料;

(五)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

(六)农业生态及乡村环保;

(七)先进种植、养殖及防灾减灾;

(八)农村信息化及现代物流;

(九)生物基材料及生物能源。

第九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不支持对生态环境或社会有不良影响及高能耗的项目。

第十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涉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型企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申报转化资金。

第十一条 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是拥有项目科技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履行“为农服务,教农学技,带农入市,助农增收”职责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二条 转化资金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项目实施周期为二年。

企业申请项目必须安排不低于所申请转化资金支持额度的自筹资金,事业单位也需安排一定的自筹资金。对市、县财政投入大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州)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提高优势特色产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村节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原则上是近三年获得的科技成果,并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且同一科技成果不得多渠道组织上报;

(三)技术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并归申报单位所有,或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成果;

(四)必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或审定。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和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项目同时实行网上申报,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批准立项,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并进行专账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转化项目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不合格的,省财政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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