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8〕112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修订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学校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规定,重新修订了《内江师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单位,希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出国(境)人员的管理,规范对外交流活动,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访学、讲学、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科研及其它活动,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出国的性质
1. 国家公派,是指根据国家派遣计划和标准选拔,被选派出国(境)留学、访学、讲学、或从事科研及其它活动,并由国家资助的。
2. 学校公派,是指学校根据与国(境)外高校、社会团体或研究机构的文化交流、科技合作等协议,按照培养计划选派出国留学、讲学或从事科研及其它活动,并由学校或接收方提供资助的。
3. 不属于本条1、2款范围的均属自费出国(境)。
第四条 派遣的原则
有利于重点学科建设;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办学水平。
第五条 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1. 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者;
(2)必须是出国(境)继续深造本专业或从事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教学、科研、管理活动及其它公务活动者;
(3)初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访学人员,其在校服务年限须满三年及以上;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访学人员,其归国回校服务年限一般亦应满三年及以上;
(4)非外语专业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须通过国家WSK外语水平考试或达到国家规定的其它外语水平合格条件。
2. 自费出国保留公职(所聘岗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本条第1款第(2)、(3)项条件,且具有学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公职(所聘岗位)。
(2)符合本条第1款(2)、(3)项条件,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从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从事科研活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保留公职(所聘岗位)。
(3)符合本条第1款(1)、(2)、(3)项条件人员,申请自费出国(境)考察、参加学术交流及其它活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保留公职(所聘岗位)。
第六条 出国(境)审批
1. 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推荐工作,为本单位出国(境)教师出具其政治思想表现和教学效果的相关证明;组织部负责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出国(境)的政审工作;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审定出国(境)的科研成果和科研计划;人事处负责与留学人员签订回校服务协议;外事处负责有关国(境)外相关资料审核、出国(境)手续办理,并负责外事纪律教育。
2. 申请出国(境)人员,须向审批业务部门出具对方入境邀请函、资助证明以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其它证件(如:入学通知书,讲学、科研项目合作等协议书),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3. 公派出国(境)人员和自费出国(境)保留公职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境)或自费(境)出国保留公职合同书,双方须按合同的内容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 非保留公职的自费出国(境)人员,须先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提交辞聘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出国(境)审批手续。
5. 以下人员不得出国(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人员。
(2)开除党籍、留党察看的人员。
第七条 延长回校服务年限
公派出国(境)人员和自费出国(境)保留公职人员须同人事处签订延长回校服务协议,按出国(境)时间的长短,分别在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上延长相应的服务年限(出国期间不计算服务年限)。出国(境)3个月-6个月,回校服务2年;出国(境)7个月-12个月,回校服务4年;出国(境)13个月-24个月,回校服务6年;出国(境)2年以上,回校服务8年。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
1. 公派或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根据在学国(境)的学制确定。
2. 公派或自费出国(境)进修、访问学者以及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期限,根据进修内容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
3. 公派或自费出国(境)考察、参加学术交流及其它活动的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期限根据考察内容或会期而定。
4. 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人员,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出国(境)人员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5. 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限的计算方法:自离校之日起至归国回校报到之日止。
6. 出国(境)人员,若超期未归,除按外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外,同时按照学校《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旷工处理。
第九条 出国人员的职务、工资和公职
1. 公派出国(境)或自费出国(境)保留公职的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其在国内的工资调整,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 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访问、考察、学术交流及参加其它活动的人员,出国(境)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3.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人员, 留学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国家公派汉语教师项目人员,外派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4. 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获得世界著名大学(最新版QS、USNEWS、TIME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位)或学校合作院校博士录取通知书者,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可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向学校申请学费借款,借款金额和借支方式以国(境)外高校官方信息为准,原则按学年度借支,借款总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借款申请经二级学院、人事处、外事处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借款需于完成学业后1年内归还,且借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1)所攻读博士专业与本人硕士专业或现从事专业基本一致;
(2)所在二级学院,当年赴外攻读学位人数不超过2人;
(3)同一所国(境)外高校,我校累计送培人数不超过5人。
5. 自费非脱产出国(境)攻读博士人员,其博士学位获得中国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后,享受学校当年博士引进待遇。
6. 公派出国(境)或自费出国(境)保留公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的身份;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身份,按相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或自费出国(境)保留公职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须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境)的法律;不得擅自虚报身份,如有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凡出国(境)人员归国回校,须在回国15日内到学校外事处、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内江师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13〕124号)即行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