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有效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科技服务,促进产学研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川人社发〔2017〕15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1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资金、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服务是指科技咨询、科技中介、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源的评估与开发、物质的计量和测试,安全评价和监测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
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应有利于科教结合,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校地合作、国有资产、计财和人事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校地合作处、法律顾问和各二级学院、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基金的审批;向学校职称评审学科评议组推荐科技成果转化岗教师职称评审的参评人选;负责讨论、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负责制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地合作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负责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工作;负责协调和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权益;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撰写;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负责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使用等经济合同(协议)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
第八条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和知识产权保护,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人事处负责制定专职科研岗管理办法和兼职兼薪离岗创业人员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权限
(一)成果价值在200 万元(含)以下的,由转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成果价值在200-500 万元的,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成果价值在500-1000 万元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成果价值在1000 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合同)签订程序:
(一)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可在校地合作处网页“政策制度”栏目下载)。
(二)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协议文本(合同)及申报表的管理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示。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审批权限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利益或保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相关的所有权益。收益全部归属学校,纳入预算,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智力劳动,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转化机构的利益。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所获收益中发给科研人员和团队的劳动报酬,报省教育厅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但需按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与成果完成人事前约定权属比例的按照约定进行权益分配。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采取转让、许可使用等转化方式。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占90%,学校占5%(转入学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所在单位占5%(用于相关人员奖酬金)
(二)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并产生效益后,在前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学校年净收入中提取10%(提高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转化。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70%的技术股权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统称“团队”),余下的30%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30%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及学校间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60%(转入学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资产经营公司和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20%(用于相关人员奖酬金)。
第十六条 团队成员之间的权益,在团队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合作单位之间的权益,由合作单位之间按合同(协议)确定权益分配。权益为技术股份的,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
学校书记、校长以及资产经营公司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项目按照横向项目管理,产生的收益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学校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或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条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的权利,转让该项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成果介绍,并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
1.成果简介: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
2.成果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预估),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3.转化方式及拟转化价格。
第二十三条 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限制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2.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4.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5.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6.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7.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8.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9.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各级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产学研用活动的持续发展,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资助技术比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广、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其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学校投入、社会赞助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提供,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参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产学研合作,更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政策中,应当向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倾斜。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学校承认其工作量,在年终科研考核时可按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在对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在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活动;支持我校教职工离岗创新创业,可带资金、带技术创办、领办、联办、入股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和学院(中心)所带来的收入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科研经费业绩。
第三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特别是校友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转化服务、中介服务,中介人员需与有关主体签订书面中介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非职务成果持有者愿意以职务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并由学校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负责实施转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江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0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地合作处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doc